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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海关已与42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AEO互认安排
作者: Admin     时间: 2019-11-28     阅读: 3075

来源:信用中国

  记者日前从国家海关总署获悉,中国海关近年来积极推广“经认证的经营者”(AEO)互认合作,截至目前,已与新加坡、韩国、欧盟、中国香港、瑞士、以色列、新西兰、澳大利亚、日本、哈萨克斯坦、蒙古、白俄罗斯、乌拉圭、阿联酋、巴西等15个经济体的42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AEO互认安排,其中包括18个“一带一路”沿线国家。

  “经认证的经营者”(AEO)制度是世界海关组织(WCO)倡导的,为实现《全球贸易安全与便利标准框架》(以下简称《标准框架》)目标,旨在通过加强海关与海关、海关与商界以及海关与其他政府部门的合作,从而促进全球供应链安全与贸易便利化,实现关企互利共赢、贸易畅通的一项制度。20056月,中国海关签署了实施《标准框架》的意向书。2008年,中国海关正式开始推进国际AEO互认合作。10多年来,中国海关不断学习和总结发达国家(地区)海关AEO制度和经验,持续完善自身AEO制度,AEO互认工作已从最初的被动跟随转变为当下的主动引领,取得了积极成果。

  一是持续推进完善AEO制度。中国海关与时俱进地对AEO制度进行数次修订完善,现行的AEO制度为201851日实施的《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信用办法》)。根据《信用办法》,中国海关已从最初单一的制度规定,发展形成了将国家信用体系建设要求与WCOAEO制度有机结合,独具中国特色的海关信用管理制度体系。

  二是充分落实AEO便利措施。根据《信用办法》,高级认证AEO企业可享受免除担保、适用较低查验率、优先通关、专享企业协调员服务、出口提前申报等多项通关便利。以查验为例,高级认证AEO企业2018年进出口平均查验率为0.56%,分别比一般认证AEO企业和一般信用企业低70.37%81.21%20191-9月进出口平均查验率为0.62%,分别比一般认证企业和一般信用企业低65.4%76.4%

  三是积极输出中国经验和中国智慧。自2017年以来,中国海关先后将AEO2.0版倡议、企业协调员制度、与其他政府部门合作开展联合激励、应用大数据开展AEO企业信用评估、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系统等多个独具中国特色的AEO项目向国际海关进行宣介,受到广泛关注。

  下一步,中国海关将按照国家“一带一路”倡议和支持企业“走出去”战略总体部署,加快推进AEO互认进程,帮助中国AEO企业在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享受互认便利。

  继续加快推进与“一带一路”沿线国家和重要贸易国家AEO互认合作,力争在2020年底前完成与“一带一路”沿线有制度且有意愿国家的AEO互认合作;

  探索“一对多”区域AEO互认模式,研究探索中国海关与东非6国、南美4国、欧亚经济联盟等区域AEO互认主体,开展“一对多”区域AEO互认的可行性,从而大幅加快AEO互认步伐;

  以世界海关组织建设AEO2.0为契机,打造中国海关AEO互认合作的升级版,实施“四个扩大”:一是进一步扩大AEO互认国家(地区)范围;二是AEO互认便利措施;三是进一步扩大AEO互认便利措施落实成效;四是进一步扩大中国海关的国际影响力和话语权。